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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電站設計標準(光伏電站設計標準規范)

作者:admin 日期:2023-07-28 分類:太陽能光伏

光伏電站設計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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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規定

1. 光伏發電站設計應綜合考慮日照條件、土地和建筑條件、安裝和運輸條件等因素,并應滿足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環保、美觀、便于安裝和維護的要求。

2. 光伏發電站設計在滿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時,應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3. 大、中型光伏發電站內宜裝設太陽能輻射現場觀測裝置。

4. 光伏發電站的系統配置應保證輸出電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5. 接入公用電網的光伏發電站應安裝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管機構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并經校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6. 建筑物上安裝的光伏發電系統,不得降低相鄰建筑物的日照標準。

7.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設光伏發電系統,必須進行建筑物結構和電氣的安全復核,并應滿足建筑結構及電氣的安全性要求。

8. 光伏發電站設計時應對站址及其周圍區域的工程地質情況進行勘探和調查,查明站址的地形地貌特征、結構和主要地層的分布及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條件等。

9. 光伏發電站中的所有設備和部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主要設備應通過國家批準的認證機構的產品認證。

二、光伏電站站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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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伏發電站的站址選擇應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地區自然條件、太陽能資源、交通運輸、接入電網、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其他設施等因素全面考慮;在選址工作中,應從全局出發,正確處理與相鄰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工礦企業、城市規劃、國防設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關系。

 2. 光伏發電站選址時,應結合電網結構、電力負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要求,出線走廊、地質、地震、地形、水文、氣象、占地拆遷、施工以及周圍工礦企業對電站的影響等條件,擬訂初步方案,通過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和經濟效益分析,提出論證和評價。當有多個候選站址時,應提出推薦站址的排序。

3. 光伏發電站防洪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不同規劃容量,光伏發電站的防洪等級和防洪標準應符合表4. 0. 3的規定。對于站內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區域,應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規劃容量統一規劃, 分期實施。


表4.0.3 光伏發電站的防洪等級和防洪標準


防洪等級


規劃容量(MW)



防洪標準(重現期)





>5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30~5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30



≥3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2、位于海濱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依據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應按照重現期為50年波列累計頻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3、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當受風、浪、潮影響較大時,尚應再加重現期為50年的浪爬高。

4、在以內澇為主的地區建站并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50年一遇的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難以確定時,可采用歷史最高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如有排澇設施時,則應按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5、對位于山區的光伏發電站,應設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設施應按頻率為2%的山洪設計。

6、當站區不設防洪堤時,站區設備基礎頂標高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標高不應低于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或50年一遇最高內澇水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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